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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官员的尺度:《纽约时报》诉警察局长沙利文案

9787301188736

原作名:Make No Law: The Sullivan Case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ISBN:9787301188736

作者:[美] 安东尼·刘易斯

译者:何帆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7

评价:☆☆☆☆☆

为什么我们需要分级制度。(序-P8)对言论进行适当限制,当然大有必要,但是,从操作角度看,依法禁止某种言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禁止者不给出明确的认定标准,想查禁什么言论,就随意给某种言论贴上禁止“标签”。

(序-P9)弥尔顿认为,世上本无绝对真理,只有让不同意见争执冲突,彼此互补,部分真理才有发展为完全真理的可能。密尔提出,一种言论如果有害,就需要更多的言论来校正、稀释、中和,而非厉行禁止,令万马齐喑。

媒体监督政府,那谁来监督媒体呢?不论权力在谁的手上,一样需要去监督。我支持你说话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是不实报道和虚假消息的理由,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需要制衡。(序-P14)现代媒体的权力,影响日益扩大,许多新闻人太把自己当回事,仿佛自己发布的不是新闻,而是真理,如此一来,媒体的所作所为,反会招致公众飞反感。刘易斯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无羁地讨论公共事务,而非只为媒体一家服务。所以,言论自由并不是由媒体一家独享,而是取决于广大人民的理解与支持。否则,就会像罗伯特·博克法官所警告的:“媒体独享某种自由到什么地步,这种自由所受到的威胁,就达到什么程度。”

从甘地到马丁路德金,他们的非暴力(Nonviolence)精神。(正文-P24)即使我们每天都被剥削被蹂躏,也别让任何人逼着你放低身段去仇恨他们。我们用“爱”做武器。我们必须对仇视我们者抱以同情、包容之心。我们必须认识到,那些仇视我们者,并非天生如此,而是被教导仇恨我们。我们在黑夜屹立,我们必将迎来黎明。

言论自由并不意味可以造谣,对于政府、公共人物或公共事务,好的夸奖,坏的批判。一味的夸奖或者批判是受屁股影响,为利益集团摇旗呐喊。总说对事,不对人,可又有多少能做到呢?(正文-P86)即使我们对言论自由施以最周延的保护,也不保护一个在剧院内谎称火警,并引起恐慌的人。(这个关于在剧院谎报火警的比喻非常著名,但用来形容对政府的批判却未必恰当。)

很多时候,观点不同是因为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有些人利用这些去“钓鱼”,实在是愚蠢和可怜。没有人能够全知全能,我们需要的是将所知所想讲述出来,然后讨论这些。(正文-P156)他们认为,如果“对官员的批判之所以猛烈”,是因为“批评者内心坚信自己所言皆为真相”;如果用诽谤诉讼威胁那些因真诚相信错误事实而批评官员者,或者要求批评官员的出版物必须证明自己提到的每一处细节都绝对真实,必将扼杀所有对政府和官员的批评。

沦落到自我审查,何来言论自由。这个现象已经非常的严重,在很多人心中已经根深蒂固。(P185)如果迫使那些批评官方行为的人,必须确保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并以漫天要价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威胁。也比如导致言论自查。

证据应由原告给出,而不是被告。(P197)“沙利文案”最重要的变革之一,是改变了诽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其次则是引入了“过错”要件。在诽谤之外的其他侵权案件中,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时,必须证明被告确有过失,且令自己受到侵害。(P198)“沙利文案”判决彻底改造了普通法中的诽谤诉讼程序。从此以后,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明知所言不实,存在重大过错,或者罔顾真相,明显不负责任。所以,原告只有先指出出版物中存在不实描述,并举证证明,方有胜诉可能。这样一来,诽谤诉讼的结果完全可能乾坤逆转。

沙利文案”判决带来了言论自由,现在看来有些矫枉过正。如果说公众人物或者政府可以与媒体对抗,在话语权上可以一较高下。那么现在的媒体如果针对某个普通人的话,完全就是一边倒的情况。如果某种言论有害,公众人物、政府或媒体三方的话语权在同一个数量级,或许可以效正、稀释和中和,但是让普通人也来参与这个的话,势必会被上述三方所淹没。既要言论自由,又要保护普通人,唯有让媒体不是铁板一块。只有各个媒体互相制衡,没有一言堂,才能使言论被效正、稀释和中和。

傲慢是媒体现在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大多公众人物、政府和普通人会对自己的过错道歉和负责。而媒体把自己太当回事,有了言论自由这个免死金牌后,死不认错态度,已经使公众反感。另外一个问题是媒体百家争鸣的时代已经过去,剩下的媒体无一不是为自己的利益集团说话。扩大对手的问题,对自身的问题却视而不见。媒体已经忘了自己的使命,即报道真相。在这个时代,对媒体来说,真相到底是什么,并不重要。媒体已经沦为各自利益集团的工具,像狗一样。上述问题就导致了媒体的第三个问题,媒体自己的公信力大打折扣。(P254)对公众来说,电视强大的传播力本身就是一种权力,一种不可思议、近乎傲慢的权力。全国电视网、各大报刊提出问题,索取答案,但当外人像了解他们的内部事务时,他们却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把自己裹得严严实实,拒绝回答任何问题。(P254)由于多数媒体很少承认犯错,媒体傲慢自大的形象因此更加深入人心。其实许多提起诽谤诉讼的人承认,只要媒体撤回错误报道,甚至愿意就此协商,他们也不想过分纠缠。(P256)当最高法院的判决伤及媒体利益时,编辑和发行人会表现出一幅“宪法已死”的悲情姿态。

言论自由的核心在于人民的言论自由,而不是媒体的言论自由。如果媒体不做人民的传声筒,甘当利益集团的狗,是很危险的。媒体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实际上取决于广大人民的理解和支持。(P258)媒体总喜欢借第一修正案撑腰,可这条修正案的核心目的,是保障人民自由无羁地讨论公共事务,而非只为媒体一家服务。

不论是政府还是媒体始终取决于人民的支持。不是政府,也不是媒体,是人民拥有检查言论的权力。(P300)如果有检查言论的权力,那也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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